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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课教学部学术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18日 14:15      作者: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完善公共课教学部管理制度,加强学术管理,不断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的能力,根据学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教学部学术委员会是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院学术决策科学规范的基层学术组织,是教学部有关学术事项的评议、审议、论证和决策的学术权力组织。

第三条教学部学术委员会开展学术工作时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致力于弘扬科学精神,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服务于学院发展战略,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术规范中发挥重要作用,促进学院管理决策水平的提高和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教学部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由7-9人单数组成,担任教学部党政领导干部的委员数不多于三分之一,教师代表不少于二分之一。教学部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秘书1人,秘书由学术委员会委员兼任,委员由教学部民主推荐产生,主任、副主任从委员中选举产生。教学部学术委员名单经教学部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后,报校学术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教学部学术委员会秘书,负责本部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公共课教学部学术委员会职责

1.审议本教学部课程建设规划、学术交流与合作规划。2.审议本教学部教学管理、教学改革的相关制度。

3.审议本教学部人才培养课程标准。

4.对本教学部重点实验室建设方案进行审议。

5.对拟上报各级各类科研教学项目、教学科研报奖等进行学术评议。

6.根据需要,对本教学部教学科研材料进行审核和学术评价。

7.根据需要,负责本教学部科研、教学奖励涉及的期刊级别、成果水平等进行评议并推荐。

8.对本教学部拟报先进个人的教学科研水平进行评议并推荐。

9.对本教学部拟外出进修人员科研、教学水平进行评议并推荐。

10.对本教学部教师职称评审、晋级晋档学术情况、师德师风进行评议并推荐。

11.对本教学部教研室主任量化考核进行评议。

12.对本教学部教师个人年终考核教学质量进行评议。

13.加强本教学部学术道德、学术风气等建设与维护工作,负责本教学部学术纠纷、学术失范、教学事故等行为的认定。

14.教学部学术委员会审议、评价、认定的结果应有文字记录,并由主任签字认可。

15.办理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事项。

第四章 委员条件

第八条公共课教学部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坚持原则,顾全大局,治学严谨,师生公认度高。

2.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在教学科研等方面业绩突出,得到同行认可,须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中职以上骨干资教师。

3.关心学院的建设和发展,有奉献精神。

第九条公共课教学部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教学部学术委员会会议审核、批准,不再担任委员:

1.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2.多次无故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3.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

4.因其他原因,造成恶劣影响不适宜担任学术委员的。

第十条公共课教学部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1.对教学部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2.对教学部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

3.对教学部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进行必要的调查。

第十一条公共课教学部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1.遵守学术委员会工作规程,客观公正履行工作职责。

2.按时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3.严格遵守会议讨论的保密事项,包括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学院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及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等。

第十二条公共课教学部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因委员在任期内调离或其他原因出现缺额时,可根据工作需要予以增补或调整,增补或调整人员由教学部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学术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教学部学术委员会应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一般每年举行至少两次全体会议。

第十四条教学部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代为主持。

第十五条凡提交教学部学术委员会会议的议题或提案,应该预先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并附相关说明材料。

第十六条教学部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审议决策的相关事项需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的,票数需超过三分之二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教学部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评议与学术委员会委员本人或直系亲属直接有关的议题时,委员本人应回避。

第十八条对涉及人员或成果评价、推选之类的决议,结果应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教学部学术委员会秘书受理来自教学部内外与评审决议相关的实名举报、质疑、异议及申诉,由教学部学术委员会研究决定是否复议。

第十九条教学部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院学术委员会会议,不得委托他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必须向教学部学术委员会秘书请假,并经主任同意。

第二十条教学部学术委员会审议有关事项时,必要时,相关人员可列席相关会议,说明情况,但不参加表决,进行表决时需回避。

第二十一条教学部学术委员会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向校学术委员会汇报工作开展情况。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由公共课教学部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共课教学部

2021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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