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精神,加强公共课教学部领导班子建设,健全公共课教学部党政沟通协调、决策和监督机制,保证部门各项工作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公共课教学部部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院党委的领导下,公共课教学部实行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贯彻执行中央、省委及学院党委和行政的各项决定决议。
第三条党政联席会议是公共课教学部党政领导集体研究和决定重要事项的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以决定或决议的形式体现党政领导班子的集体意志。参加人员包括党支部班子主要成员、部门负责人、教研室主任、群众代表等(总人数为单数)(注:因工作变动及其他特殊情况,人员可调整),根据议题内容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决定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党政联席会议议题应在会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支部和行政主要负责人议定。党政联席会议至少每半学期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四条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如:教师考核晋级、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大型学术活动与校园文化活动组织等方面,应由部门负责人及支部班子先研究,进行政治审核,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对涉及部门教学、课程、科研、实验室建设的重大问题,先提交部门学术委员会审议,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五条公共课教学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主要有:
(一)研究决定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党委和行政各项决定决议在本部门贯彻实施的措施;
(二)研究决定本部门的各项发展规划、计划、总结、安全稳定、精神文明建设、师德师风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三)研究决定本部门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改革措施和规章制度;
(四)研究决定本部门教职工引进与流动、业务骨干的选拔与培养、职称职级评定及进修深造等教师队伍建设等工作;
(五)研究审定部门学术委员会议定的教学、科研及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规划等方面的工作;
(六)研究决定本部门年度经费预算、绩效工资分配、经费使用等重要事项;
(七)研究决定本部门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议题确定及会议召开
第六条议题确定
(一)部门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学校党委和行政工作部署和指示精神,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提出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及基本想法。党政主要领导应主动沟通交换意见,形成共识。
(二)部门党政联席会议的其他成员也可事先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经部门党政主要领导协商后确定。
(三)凡未经部门党政主要领导事先审定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需要临时动议的议题,一般不列入部门党政联席会议的议程。确需增加议题需经党政联席会研究同意。
(四)需要党政联席会决定的事项,在特殊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研究决定的,由决定人负责并及时报告,召开会议追认。
第七条需讨论决策的议题确定以后,要在一定范围内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
第八条会议要作好准备工作,除突发性、特殊性情况需临时召集外,部门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和有关材料必须提前送达参会人员,以便作好议事准备。
第九条部门党政联席会议实际到会人员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会议有效;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出席会议的成员若少于应出席的2/3,会议应改期举行。会议讨论作出的决定,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十条部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如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应主动回避。
第十一条部门党政联席会议要指定专人记录,记录要完整准确,客观反映本部门党政议事情况。重要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审阅后发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及有关人员,作为开展工作和办理事务的依据。会议记录和纪要要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第四章议事程序
第十二条凡拟上会讨论的议题,部门分管领导要在会前认真准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并提出初步方案。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拟研究的议题及初步方案要在会前充分沟通情况,形成统一认识后上会,如遇不能取得共识的暂缓上会。
第十三条部门党政联席会议根据一事一议的原则,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根据说明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会议主持人要根据多数人的意见进行归纳集中,作为会议的决定或决议。
第十四条部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应出席会议的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对讨论的议题意见基本一致时可以进行口头表决;必要时也可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表决后,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第十五条对少数成员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议,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外,一般可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充分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讨论。若仍不能形成最终决策意见,应请示院领导。
第十六条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主持人或委托工作人员转告会议的决定。如遇来不及上会研究而又急需处理的重要问题,由部门支部或行政负责人主持解决,事后及时向班子成员通报。
第十七条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外泄露讨论中的细节和尚未作出决定的问题。对作出决定的事项,在没有正式实施之前也不得向外泄露。违者追究纪律责任。
第五章决定或决议的执行与反馈
第十八条凡经部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党政联席会议成员都要服从,并按照分工和职责坚决执行。实施中如需调整,则应提交部门党政联席会议进行复议,任何人无权擅自改变。个人对部门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坚决执行,并以集体的决定或意见对外表态。
第十九条对部门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决议,全体与会人员(包括因故未出席者)应按照各自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部门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第二十条部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重大事项,根据不同情况应及时向学校报告或传达至部门全体教职工。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由公共课教学部党总支授权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自公共课教学部全体职工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公共课教学部
2021.09